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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包头市关于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2014-12-05 次浏览分类:通知公告 信息来源: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包头市关于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5日 包头市关于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激发金融市场发展活力,支持我市金融业平衡健康发展,鼓励各金融机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保障我市“五个基地、四个中心、两个屏障、一个支点”发展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金融服务作用 

(一)研究编制《包头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科学规划金融业发展布局,建立完善推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大各地区金融工作力度,统筹推动各金融功能区规划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各地区要完善金融工作组织体系,研究制定激励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金融业加快发展。 

(二)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对我市的支持作用。政策性银行作为国家发展政策实施的重要资金保障力量,在民生事业、产业升级换代、经济结构转型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资金保障作用。要加强与政策性银行的对接和深度合作,积极为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产业结构调整项目、中小微企业等融资项目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与金融服务。 

(三)继续完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主导作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市金融业的重要力量,积极鼓励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争取上级行在信贷规模、结构和投放节奏等方面更大的支持力度,继续为我市提供稳定的金融支持。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强、完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简化服务手续,增强服务手段和功能。 

(四)大力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创新发展。要进一步加大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力度,对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要在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相关便利和优惠。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发挥体制、机制灵活的优势,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延伸金融服务。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继续完善金融服务网点与分支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创新。鼓励外地股份制商业银行来我市开展多种金融服务,我市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与支持。 

(五)推动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服务农牧区发展建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服务“三农”、“三牧”金融主力军的重要作用,鼓励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结合区域经济情况、资金供求状况、信用环境、产业结构、风险大小等,对贷款对象进行科学分类、区别对待、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水平。进一步改善农牧区支付服务环境,积极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六)进一步完善保险服务体系,提高保险业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民生类责任保险、中小微企业需要的特色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等保险产品。积极改进投资型保险产品,为民间资金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扎实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承保覆盖面。积极探索农牧业保险运作模式,努力开展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业务,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将保险纳入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开辟大灾理赔绿色通道,确保公正理赔、及时给付,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水平。 

(七)充分发挥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作用。支持证券、信托、基金等机构发挥连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服务功能,为我市企业提供上市、发行企业债等资本市场融资工具,进一步拓宽我市重大项目、企业融资渠道,以及更好地为我市居民资产保值增值发挥积极作用。 

(八)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积极作用,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贷款方式灵活、决策链条短等优势,为全市中小企业、农牧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及时有力的金融支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规范业务操作,防止其从事非法吸收存款、受托投资等违规经营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重点依托产业集团、物流集团、商会、开发区,为其产业链、物流链和资金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努力做大做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 

(九)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加强民间借贷管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提高民间资本活力。积极引导民间资本以参股、控股、集合组团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等经济社会事业建设,充分发挥民间资本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作用。研究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提供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民间资金供给信息,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民间资金动向,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民间融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发挥民间资本优势,缓解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广大人民群众融资难问题。 二、大力发展金融产业 

(十)鼓励新设、引进金融法人机构,加快区域总部发展。大力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特别要鼓励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市落户,增加我市金融法人机构与总部数量,增加我市区域总部数量与规模。对在我市新设分支机构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业务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一)努力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做大做强包商银行,打造我市城商行的优质品牌,推广包商银行的特色优质金融服务。积极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与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大力推进村镇银行设立并引导其规范发展。 

(十二)发展多渠道、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积极联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培育方法,推荐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培育其在主板上市;对成长性好、主业突出、规模适中的企业,帮助其在中小板上市;对有增长潜力的高新技术和新兴服务企业,推荐进入创业板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对有进出口业务以及有国际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符合条件的企业引导境外上市。 

(十三)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包头市关于支持和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要求,落实政策措施,将有限的信贷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继续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速和增量做到“两个不低于”。充分利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融资功能,推动企业利用股权、债权进行融资。大力发展我市中小微企业区域集优债券、私募债以及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等融资方式,积极推进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辟中小微企业融资新途径。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十四)总结小额贷款履约保险试点经验,推动小额贷款履约保险在全市实施,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支持。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等由地方统筹的保险,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公开招投标,委托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并要以试点推进的形式推广重污染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十五)市财政出资1000万元引导组建包头城市发展基金,滚动发展,力争总规模达到50亿-100亿元规模,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由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民间资本参与,组建一家财政资金控股、总规模达到 3 亿元的混合所有制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整合包商银行、交通银行、佰佳担保公司、自治区鼎新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股权和财政性资产,组建包头市金融控股集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 

三、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十六)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把促进金融业发展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落实政府在金融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切实帮助我市解决金融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推进我市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 

(十七)各类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享有参加政府相关工作会议、参与制定有关政策、直接获取政府相关信息的权利,同等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考察、出访等计划安排。鼓励金融机构引进国内外金融高端人才,按照包头“人才强市工程”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政策待遇。 

(十八)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组织领导,研究出台适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出台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制度及惩戒办法。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要健全覆盖企业和个人的信贷征信数据库;金融办、银监、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整合散落在各部门的非信贷信息,建立全市非信贷信用信息数据库,做到资源共享,为金融机构扩大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规模提供信息支撑。支持有资质的评级机构开展信用等级评定。 

(十九)统筹设立市政府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金融发展、金融奖励、小微企业风险补偿等用途。市政府根据各年度金融发展的目标、金融机构的业务情况和重点统筹安排。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十)宣传部门与媒体要积极与金融机构及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加强联系,共同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宣传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与金融知识,加强社会对金融业的了解与金融知识的普及。 

(二十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金融风险防范和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的意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主体作用,提高内控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建立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建立银企、银政、银银联手防风险、抗风险机制,有效防范各类经营风险。各级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和风险防范等工作,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及金融风险预警通报制度。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不断提高金融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规范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寄卖行等中介 机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维护社会安定。 四、完善金融激励政策 

(二十二)对在我市新设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办法: 

1.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新设和引入我市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由市政府按不高于注册 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内蒙古地区总部(含内蒙古地区总部管辖的外资银行市级分支行),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市级分支机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存款支持。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给予业务支持。 

5.对引进上述机构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二十三)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和处置不良资产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依法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二十四)对实施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办理规划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手续的历史遗留房产和土地所有权证手续时,各级财政、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及时予以办理报批、更名、过户,减免相关费用,并实行最低收费标准。 

(二十五)各相关部门要高效办理房地产、土地、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车辆、知识产权抵质押手续。全面推行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允许抵押双方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协议定价,不强制要求评估,自愿选择合同公证。 

(二十六)研究制订财政存款支持银行业发展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力度。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包头银监分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一年度在我市新增资金投放量进行年度考核。市财政局依据考核结果,统筹调整财政存款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存放比例,支持年度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及长期提供优质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二十七)完善金融奖励政策,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信贷增量、表外业务在我市投放增量,综合考虑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增量和财税贡献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为金融机构营造良好氛围、创造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贡献突出的单位等,给予金融服务奖励。 抄送:市委办公厅。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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