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信有广义和狭义这分,狭义的资信指货币借贷中的偿债能力、履约状况、守信程度及由之而形成的社会声誉。它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的时态反映。它从属于信用关系,服务于金融市场,含义较信用为广。它已不是简单的信贷活动和信用关系,而是含有借款者的基础素质、偿还能力、偿债的时间状态、可信程度和信誉质量等多种意义的新概念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信用关系深化发展的产物。
资信的特点
资信作为民事主体的固有属性,具有以下特点:
(一)专属性和时间性。
资信是以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为存在的前提,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并于特定民事主体的身份密不可分。资信的存续必须以自然人的生存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依法成立为依附,一旦离开了这种依附体,资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由于其不得转让、抛弃,这就决定了资信具有专属性和时间性。资信具有时间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指,对特定的民事主体而言其资信情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经济实力、经济效益、履约能力和履约诚意必然会因竞争发生量变甚至质变,因此,对任何民事主体来说资信必须针对某一“点”时间而言,因而具有时间性。
(二)非财产性。
资信本身既不是财产,没有财产内容,也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因而具有非财产性。虽然资信不仅包括经济实力、经济效益、履约能力等要素,涉及内容各异的财产,但其本身并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无法用货币价值衡量,资信往往只是发生财产关系或为民事主体带来财产利益的依据,一旦民事主体的资信遭受侵害时,通常会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其经济利益,最终会引起损失赔偿。
(三)客观性。
资信是社会公众对特定民事主体的经济实力、经济效益、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等要素所作的综合评价,虽然这些评价不一定十分全面、十分正确,但它是根据上述诸要素所得的结论,因而是客观存在的。
(四)差异性。
既然资信是对特定民事主体所作的综合评价。那么不同钓民事主体,其经济实力、经济效益、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必然存在不同的差异。于是,资信也就具有了差异性。
(五)绝对性。
资信是对特定民事主体依法做出的评估,对民事主体而言,资信实际是构成其名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绝对性。任何民事主体的资信,都直接关系到其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并可能对其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机遇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资信,否则,受损害的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