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园区、各有关企业:
现将《鄂尔多斯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9日
鄂尔多斯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鄂党发〔2016〕16号),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启动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是指由市级财政支持,旨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技术整合而设立的能显著提升地区科技创新能力、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专项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转型发展为导向,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围绕产业发展遴选关键主题,整合各级各类创新资源,加强协同创新,鼓励和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专项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分工管理。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与专项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研究制定专项年度工作任务,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实施项目评审论证,遴选预备项目。编制下达立项任务。
(四)组织对项目的监督检查、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
(五)负责收集、统计项目信息,定期分析、评价和报告重大专项实施进展情况。
市财政局全程参与项目评审、遴选、监督检查和总结验收等工作,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等。主要职责:
(一)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审核项目预算。
(三)拨付项目资金。
(四)审核专项项目年度总决算。
(五)会同市科技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
第五条 专项项目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为项目的实施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科技统计、项目评估和结题验收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编报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与项目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项目执行中的任务分工、配套经费筹措和产生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的权属。
(二)负责组织项目具体实施,落实项目配套经费,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三)接受并配合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如实填报项目必要的调查统计表。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解决办法。
(四)按时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研发任务和各项指标。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等。
第六条 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委托中介机构管理模式,试行项目委托管理机制,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参与部分专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扩大科技中介机构参与科技计划管理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支持领域与方式
第七条 重大专项项目分为非招标项目和招标项目。其中非招标项目面向市内,招标项目面向国内。
第八条 专项资金着重用于解决制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牧业及社会发展等领域的重大技术难题,具体支持方向和范围以年度申报指南和招标公告为准。
第九条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基金投入3种支持方式。
(一)无偿资助。无偿资助分为事前补助和事后补助。事前补助是指立项后核定预算,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经费或一次性支付的财政支持方式。事后补助是指事前立项,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项目,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结果给予资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二)贷款贴息。对取得银行贷款并已发生利息,且符合支持方向和范围的重大项目,可采取贴息支持方式。对已获得过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将不再予以贴息支持。
(三)基金投入。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政府性基金的形式给予支持。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及支持标准。
(一)设立一定规模启动资金,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增长。
(二)支持标准。
1.无偿资助。无偿资助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自筹经费要达到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基建、交通工具购置等非科技活动经费投入)的60%以上。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自筹经费要达到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基建、交通工具购置等非科技活动经费投入)的50%以上。事前补助项目可分年度或一次性予以支持,资助额度不高于300万元。事后补助项目资助额度不高于500万元,项目结题后按验收结果一次性支付。
2.贷款贴息。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利息全额80%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同笔贷款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贴息支持的和因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产生逾期利息、加息、罚息的,不给予贴息资助。
市政府所确定的面向国内公开招标实施的重大专项项目,经费支持额度不受以上两条支持标准限制。
第四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拟定支持领域,组织成立不同领域专家咨询组,研究每个方向的支持重点,提出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的项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咨询组的书面意见,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发布科技重大专项非招标项目申报指南;研究确定招标项目,制定发布科技重大专项招标公告,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具体条件内容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非招标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及实施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只限市属高校或科研院所)。
(二)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提出项目申报申请前3个年度周期内无不良科技信用记录。
(三)成立3年以上(含3年),资产负债率在55%以下,有相应的配套资金保障能力。
(四)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五)具备相关领域研发能力和技术基础,建有服务本单位的独立实验室或实验平台,建成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等科技研发机构。
(六)有稳定、高素质的研发团队。
(七)项目申报主体为企业的,提出项目申报申请上一个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应高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八)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不予申请新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九)所实施项目必须在我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市科技和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重点产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技术重大创新,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和实施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项目一般为综合性、集成性的任务,应由若干个课题组成。课题是为完成专项项目目标任务分解而来,若干课题之间应存在相互关联、互为依托的紧密关系,实现课题对项目的支撑,最终实现项目目标。
第十四条 专项申报指南(或招标公告)通过文件、职能部门门户网站等传统方式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向社会发布。专项申报实行网络申报,申报单位必须在“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注册,经审核取得权限后,按要求填写有关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各旗区科技局对本地区申报的非招标项目进行初审,并与财政部门会签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经济开发区(园区)按属地原则上报。市直有关部门、园区(市空港物流园区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院校及科研院所可直接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项目申报截止后,对推荐的非招标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 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行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非招标项目进行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承担单位经济状况及配套经费落实能力等方面进行论证、审查和评估,并根据综合结果,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组的立项建议,研究确定拟支持的非招标项目(原则上拟支持的非招标项目必须为已入储备库的项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编制下达重大专项非招标项目立项计划,安排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填写项目合同书。根据需要,项目承担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要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按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落实相关配套条件,确保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实行季度报告和年度总结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填报季度和年度执行情况及总结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专项实行监理、中期检查和绩效考评制度,监理检查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及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监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调整、终止和撤销机制。
(一)项目调整。在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程序对项目做出调整:
1.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调整。
2.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改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需要变更。
3.市场、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原定目标、技术路线、实施周期等需要修改。
4.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确需调整。
(二)项目终止。在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程序终止项目:
1.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可行,且无新技术路线可继续实施。
2.项目研发内容已由他人取得成果、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使项目实施成为不必要。
3.项目负责人变动,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
4.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不能继续实施项目。
5.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
(三)项目撤销。在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对项目做撤销处理:
1.在项目申请或实施过程中侵害他人研究成果或弄虚作假。
2.组织管理不力等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
3.不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执行或未经批准终止项目任务。
4.逾期不申请验收。
5.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6.其他主观因素导致项目执行出现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调整、终止程序。
(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项目调整的,要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申请项目终止的,要对已做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
(二)市科技局、市财政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对提出调整或终止的项目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做出调整、终止决定。
(三)经批准进行调整的项目,要按调整后的内容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以及项目承担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重新签订任务书。终止项目,退回财政支持资金结余部分。撤销项目,退回全部财政支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加强市、旗区两级联动,各旗区要加对本地区实施的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跟踪服务管理,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由财政拨款、地方匹配、承担单位自筹、金融机构融资等多渠道构成。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须单独核算(包括财政拨款、地方匹配、承担单位自筹、金融机构融资等),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事前预算评估、事中经费监督和财务检查、事后财务决算和审计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改变预算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将参照第二十三条(三)对项目予以撤销。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工作总结和有关验收资料。全部项目验收资料通过审核后,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不少于7人的专家组,对提请结题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实行回避制度,被验收项目的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项目成果(专利、技术、产品、设备、标准、成果等)证明材料,供验收组成员审查。验收组成员有维护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果包括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任务完成量未达到合同规定任务的80%。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五)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3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3个月内做出改进和补充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按比例收回财政支持的项目经费。
第三十七条 建立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项目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资产、档案,及保密管理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