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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08号

2018-01-09 次浏览分类:区内政策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 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0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行动计划
(2015—2017年)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自治区融资担保行业平稳较快发展,目前已初具规模,基本形成了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为主,覆盖大部分旗县(市、区)的行业体系。截至2014年末,全区融资担保法人机构共有201家,注册资本金总额198.4亿元,户均注册资本9870万元,其中,国有出资融资担保机构有80家,资本金总额88.04亿元。累计为4.5万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1621亿元,在保责任余额338.8亿元。2014年,全区新增融资担保额265.4亿元,融资担保平均放大倍数为1.71倍,拨备覆盖率86.9%,代偿率1.94%。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难题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以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发展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发展融资担保行业,应遵循“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给予大力扶持;鼓励其他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发展导向,以规范促发展,把握好规范经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推动科学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同时为发展预留空间。
    三、工作目标
    立足全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实际,主动适应融资担保行业变革、转型发展要求,分期制定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区融资担保行业分年度发展目标,力争经过三年努力,到2017年末,建立以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导、商业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以自治区融资担保机构为龙头、盟市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旗县(市、区)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覆盖全区县域,各级融资担保机构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数量适中、功能完善、结构合理、竞争有序、运行稳健、实力雄厚的融资担保行业体系。
    (一)2015年目标。优化全区融资担保机构布局,优先支持空白旗县(市、区)设立融资担保机构,推进机构兼并重组。壮大自治区再担保公司实力。
    1.全区融资担保机构户均注册资本较上年增长5%;
    2.县域融资担保机构覆盖率达80%;
    3.国有出资融资担保机构数占比达45%,国有担保资金达100亿元;
    4.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达到2倍以上,国有出资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达到2.5倍以上;
    5.融资担保拨备覆盖率达100%;
    6.融资担保代偿率控制在2.2%以内;
    7.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和贷款占全部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和贷款的比重均不低于35%,“三农三牧”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和贷款占全部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和贷款的比重均不低于25%;
    8.完成自治区再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工作;
    9.制定自治区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建方案;
    10.制定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的实施意见,并制定设立自治区融资担保基金方案;
    11.探索建立自治区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
    12.组建自治区融资担保行业协会。
    (二)2016年目标。有针对性地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组建自治区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实现融资担保放大倍数明显提升。推动自治区再担保公司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推进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加入再担保体系。基本形成数量适中、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融资担保体系。
    1.全区融资担保机构户均注册资本较上年增长10%;
    2.县域融资担保机构覆盖率达90%;
    3.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数占比达50%,国有担保资金达120亿元;
    4.全区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
    5.融资担保拨备覆盖率达120%;
    6.融资担保代偿率控制在2%以内;
    7.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和贷款占全部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和贷款的比重均不低于40%,“三农三牧”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和贷款占全部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和贷款的比重均不低于30%;
    8.培育1—3家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自治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的主力军;
    9.组建自治区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撬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
    10.推动以自治区再担保公司为平台,建立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
    11.研究起草《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2017年目标。推动各盟市、旗县(市、区)培育1家政府出资为主、聚焦主业、实力较强的融资担保机构。推进有条件的盟市设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旗县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全覆盖。做大做强自治区再担保公司,实现再担保体系全覆盖,构建科学合理的政银担合作模式。
    1.全区融资担保机构户均注册资本较上年增长10%;
    2.县域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全覆盖;
    3.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数占比达60%,国有担保资金达150亿元;
    4.全区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
    5.融资担保拨备覆盖率达140%;
    6.融资担保代偿率控制在1.8%以内;
    7.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和贷款占全部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和贷款的比重均不低于45%,“三农三牧”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和贷款占全部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和贷款的比重均不低于35%;
    8.打造资本达20亿元的自治区再担保公司,实现抱团增信,不断提高再担保覆盖率;
    9.力争每个盟市打造一个注册资金5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每个旗县(市、区)建立1个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
    10.推进自治区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盟市、旗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推动有条件盟市设立本地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全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11.构建适合我区实际的政银担合作模式。
    四、任务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持续加大投入,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继续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推动建立担保联合体。加快建立自治区级国有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推进有条件的盟市设立本地区涉农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全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适当参股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资本金占比不得超过20%。
    (二)做大做强自治区再担保公司。通过政府注资、吸引其他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入股的方式,做大做强自治区再担保公司,重点为各盟市、旗县(市、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实现抱团增信,提升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水平,不断提高再担保覆盖率。
    (三)优化融资担保机构区域布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扶持聚焦主业、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同时要逐步清理不聚焦主业、不规范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自治区要积极培育融资担保行业龙头;各盟市要积极推动本级担保机构的重组整合、做优做强;优先支持空白旗县(市、区)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引导县域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发展。
    (四)畅通银担合作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主动与融资担保机构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深化银担合作;对管理规范、实力雄厚、风险防控能力强的融资担保机构,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对承保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贷款给予利率不上浮、少上浮,或者适度提高不良率容忍度等优惠;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按规定不得在业务保证金之外收取其他保证金,降低保证金存放比例,逐步取消保证金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合理的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担保贷款,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与财政性资金存款及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挂钩。
    (五)探索构建政银担三方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积极探索适合自治区实际的政银担合作机制,融资担保风险要逐步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推动以自治区再担保公司为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进行合理补偿。积极推动设立自治区融资担保基金。
    (六)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对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 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
    (七)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监管体系,强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人力、经费保障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自治区金融办加强对各级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妥善处置风险事件;在国家《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后,尽快制定出台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
    各级监管部门要完善现场检查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继续实施融资担保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及时纠正违规经营行为,增强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大融资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变相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等违规行为;利用全区融资担保机构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构建科学、系统、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对运行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实施融资担保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根据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加强统计数据真实性检查,建立分级负责的统计稽核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有效;探索建立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托管制度,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运用监管。
    (八)完善对国有融资担保和再担保公司的考核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对自治区再担保公司,坚持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和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九)形成支持发展的政策合力。加大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额度,通过对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创新奖励等方式,拓展资金使用途径。各盟市和旗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根据自身实际,安排相应扶持资金,建立长效扶持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积极引导扶贫、涉农涉牧、科技、教育、旅游等重点领域的专项扶持资金与融资担保业务结合,从专项扶持资金中切块作为专项担保基金,发挥担保基金杠杆作用,提高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吸引银行贷款为所扶持的领域融资。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抵(质)押登记,并为其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协助,维护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担保征信管理制度,推动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促进信息交流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融资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十)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融资担保机构要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提升实力和信誉,做精风险管理;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发展普惠金融,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灵活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多样化反担保方式,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提供丰富产品和优质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接地气”优势和“放大器”作用,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提升客户价值,形成独特核心竞争力。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建设。成立自治区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维权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经营行为、推动信用评级、促进行业信息共享、开展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制订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的战略规划,研究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推进队伍建设。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融资担保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强化融资担保监管职能,定期分析行业运行情况,协同相关部门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处置行业风险。
    (二)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各项切实有效的制度规定,健全完善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与发展制度体系,增强制度刚性,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实的督促检查,定期组织开展计划实施情况评估。
    (四)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各有关部门单位定期沟通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协调沟通,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形成合力,推动本《行动计划》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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