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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合同负债评估所适用折现率曲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3-27 次浏览分类:国家政策 信息来源:《中国保监会》

保监发〔2017〕23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提高财务报告目的下的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所适用的折现率曲线的科学性以及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我会决定对财务报告目的下的保险合同负债评估的折现率曲线进行调整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用于计量财务报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曲线,由基础利率曲线附加综合溢价组成。   

    二、财务报告目的下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所适用的折现率曲线,其基础利率曲线应与偿付能力监管目的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所适用的基础利率曲线保持一致。目前,基础利率曲线分为三段:   其中,t表示时间;750日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终极利率过渡曲线采用二次插值方法计算得到;终极利率暂定为4.5%。   

    三、综合溢价的确定可以考虑税收、流动性效应和逆周期等因素,溢价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20个基点。   

    四、对于未来保险利益随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变化的保险合同,用于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仍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的规定,根据对应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未来投资收益率确定。   

    五、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完善准备金计量流程,明确董事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   

    六、调整后的折现率曲线自2017年1月1日起适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下的保险负债计量。《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中关于准备金计量折现率曲线的规定同时废止。   

    七、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反映。   

 中国保监会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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