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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省区探索建立再担保体系

2015-05-25 次浏览分类:国家政策 信息来源:自治区金融办

再担保是为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当担保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由再担保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债权人继续清偿剩余的债务,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及担保机构的信誉。组建再担保机构,为中小型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增级和风险分担作用,是解决现有担保机构小而分散、信用不足问题,推动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提出:“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由地方人民政府参股和控股部分担保公司,以省(区、市)为单位建立政府主导的再担保公司,创设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也曾两次做出相关批示“促进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是解决好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关键举措之一”。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全国多省区陆续探索建立再担保体系。目前,北京、江苏、安徽、广东等15个省(区、市)已设立再担保法人机构25家。其中,跨省经营1家,省级15家,地市级5家,县区级4家。据不完全统计,这25家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达347亿元,户均注册资本金近14亿元,以国有出资为主。如: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实收资本78亿元,总资产超过100亿,再担保余额超过700亿元,是全国最大的再担保机构。安徽省财政每年安排11亿元专项资金,市县两级同比例配套,用于充实省信用担保集团国有资本金,向市县担保机构参股,做大做强全省担保再担保体系。再如: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6.8亿元(其中:国有出资31.2亿元,民营企业出资5.6亿元),总资产65亿元,再担保余额550亿元,形成了“资本结构多元化、经营机制市场化、合作模式多样化、服务方式一体化”的再担保“江苏模式”。 2014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将组建自治区再担保机构列入自治区深化金融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该项工作目前正在积极推动,拟定具体的组建方案。通过组建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为盟市、县域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业务,同时为自治区重点项目和盟市、旗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中小企业债券发行等提供直接担保,构建和完善全区上下联动、互为补充、相互依存的融资担保与再担保体系,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在带动就业、增加税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辐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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