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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府性融资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管

2014-05-22 次浏览分类:国家 信息来源:自治区金融办

兴安盟金融办与兴安盟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政府性融资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管的通知》(兴财金〔2014〕11号),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量力而行、优化结构、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从发展的角度正确处理债务规模与财力可能之间的关系,高度重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一是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各部门、各单位举债借贷要增强信用意识。切实履行债务人的责任,维护政府的信誉和形象。建立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偿债机制,按照“谁借债、谁受益、谁偿还、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制定年度偿债计划,确保按时归还债务。对历史债务,通过收欠还债、核销减债、债务重组转债、资产变现还债和财政安排资金还债等多种方式进行消化,切实降低和消除地方性债务的潜在风险。各级政府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对偿债准备金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二是规范政府性债务审批制度。地方政府性债务,要纳入本年财政监管。今后盟直部门、各预算单位计划举借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有关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计划、举借计划、偿还计划报盟财政局审核,由盟财政局出具债务初审意见后,报盟行署批准。未经盟行署批准,债务审批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涉及建设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立项,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招标,各金融机构不得受理借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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