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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404号

2015-08-14 次浏览分类:区内政策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2005〕26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各盟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内容和要求 此次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各盟市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宣传贯彻《通知》和《意见》精神、制订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制、开展“三查”工作、解决重点问题、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等情况,具体为: (一)各盟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建立情况,包括领导协调小组及专门办事机构组建、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落实等。 (二)宣传贯彻《通知》和《意见》情况,包括宣传贯彻的形式、范围、内容和效果等。 (三)实施方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包括实施方案的内容是否全面,各阶段重点和专项整治任务是否突出,分工是否明确,责任体系是否建立等。 (四)本地区不同矿种的资源整合、优化布局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五)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清理情况。具体包括: 1.对本地区所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排查情况,包括发证数量、发证单位以及存在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查处情况等; 2.对无证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的查处情况; 3.对证照不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查处情况;4.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效果; 5.对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和开采义务,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资源回采率低、破坏浪费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以及不按安全生产规定采矿等行为的查处情况;   6.对擅自恢复生产的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矿山的查处情况; 7.对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行为的查处情况; 8.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查处情况; 9.对扰乱勘查、开采秩序的社会治安问题的处理情况; 10.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执法行为的清查情况,重点是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理情况; 11.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包括是否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联络员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等。 (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重点是对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案件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理。 (八)有关煤矿的整顿关闭情况。 (九)各盟市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制订情况。

    二、时间安排 此次督查工作从2006年1月4日开始,至2006年1月10日结束。督查组人员组成情况和赴各盟市的时间另行通知。

    三、督查方式 (一)听取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深入矿产资源开发热点地区,听取有关旗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听取有关矿山企业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查阅有关资料; (五)实地督查部分矿山企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情况; (六)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交换意见。 

    四、其他事项 为使此次督查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盟市接到本通知后,尽快确定一名联系人,并于2005年12月30日前将联系人名单报送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杨志强 联系电话:0471-6634318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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