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为动产融资破题

2015/3/26 0:00:00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融资知识普及

建立全国统一集中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是对《物权法》实施的落实。央行人士此前表示,我国原来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中,担保物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动产担保价值发挥,不利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不利于金融产品创新,不利于信贷人权利保护和银行贷款风险防范。

在动产融资受阻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贷款主要依赖于不动产。拿不出房产作为抵押,就意味着难以申请到银行贷款。对缺少资金的中小企业而言,手中的不动产资源毕竟有限,更多的还是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资源。

在银行业内人士看来,小企业之融资难,很大程度上是银行所推行的授信方式,与小企业所具备的条件不匹配。从供方看,信用、保证担保、抵押担保是银行常用的授信方式,质押担保则较少使用。从需方看,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源也极其稀缺。

近年来,各大银行纷纷在动产融资上尝试创新,但受益的企业非常有限。而据央行上海总部提供的资料,美国建立了高效的动产担保制度,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已经占到中小企业融资的70%。另据估算,我国大企业贷款中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占27%,小企业只占5%,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

央行上海总部相关人士称,《物权法》颁布前,我国《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没有法律保障,抑制了金融机构向这些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据沪上银行人士介绍,长期以来,动产质押“蛋糕”难以做大,主要难度在于权属问题。不动产有他项权利的登记制度,如房产到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即可,而动产却没有此类制度。如今《物权法》的实施,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在法律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基本保障。

由央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已于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具体包括:销售产生的债权,如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如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此次央行新上线的全国统一的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登记系统,可以透明质权法律关系,明确权利的受偿顺序,保障质权人权利的实现,是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该系统基于互联网,可以将信息跨地区连通,保证登记的担保权利不因财产的跨地区转移而受影响。

对中小企业来说,应该更好地用活应收账款资源,寻求突破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商业银行则应积极开发相关金融产品,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在当前信贷收紧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融资不应该出现难上加难。贷款发放“有保有压”,压缩投向“两高一剩”行业,而不是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上线,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创造了条件。商业银行仍需要在风险与成本控制等方面下功夫,使更多的中小企业能够从中受益。在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登记系统上线后,可力争改变企业拥有的动产数量远大于不动产,但动产质押贷款的占比,却远小于不动产质押贷款的状况。从部分银行已有的尝试看,动产融资未必是高风险业务,对银行也是可以创造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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