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家庭服务业和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家庭服务业和物业管理工作水平,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对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需求,有效解决制约我市家庭服务业和物业管理发展的瓶颈问题,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9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加快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三年(2017年-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52号)等法规和政策精神,现就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建设“更具活力、更为美丽、更加和谐”的现代化首府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对接群众需求,围绕市委、市政府总体要求,巩固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成果,针对家庭服务和物业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通过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优化服务市场和发展环境,规范服务标准,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快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的家庭和物业服务企业,利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我市家庭服务和物业管理社会化、市场化、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全覆盖,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底,全市家庭服务水平和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家庭服务业和物业服务业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1.家庭服务行业发展目标
——到2019年,打造培育10—20家品牌骨干农政企业,其中员工达300人以上,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龙头企业2—3家;员工达到100人以上,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品牌企业3—5家;员工达到50人以上,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品牌企业10—15家。
——到2019年,在全市规划建设60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50%以上。
2.物业管理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完成物业管理等级划分工作,建立完整的服务信息和信用档案,确保建档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100%。实现城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其中达到一级管理标准的小区不低于30%,达到二级以上管理标准的小区不低于60%,其余全部达到三级管理标准。
——到2019年底,住宅小区内全部完善电子监控系统并接入城市管理数字化监控平台。物业服务企业全部实现电子化档案管理。小区门禁系统、电梯入户管理系统等新技术在住宅小区全面推广。2019年底,争取实现专业化物业管理全覆盖。
——到2020年,住宅物业专业化服务覆盖率达到100%,非住宅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各类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所占比例达到20%以上,物业服务区域业主的总体满意度达到90%以上。培育年营业收入千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15—20家,其中3家以上骨干企业年营业收入力争达到5000万元以上,同时打造2家亿元企业。
二、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
(一)培育壮大骨干企业
1.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政策扶持效应,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以进入国家“千户百强”和自治区“百户十强”企业为重点,支持企业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员工队伍,提高经营收入,形成一批拥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企业和企业集团。
2.充分利用家庭服务业发展资金,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示范性强的员工企业,实行以奖代补的扶持政策。凡当年新注册员工制企业吸纳就业2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资金;凡当年新增员工达到50人以上的员工制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资金。
3.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创办者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创业者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给予人均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超100人以上的企业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4.支持企业积极参加国家“千户百强”、自治区“百户十强”企业创建活动。凡被国家评为“千户百强”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凡被认定为自治区“百户十强”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5.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家庭服务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的方式在家庭服务业就业的,按我市现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补到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6.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扣减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符合小型微利的劳动服务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3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二)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7.加强家庭服务实训基地建设。积极争取自治区家庭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奖补资金,建立市级家庭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奖补制度,尽快推进家庭服务实训基地建设。结合区市共建职业学院十万平方米综合实训基地项目,建设专业齐全、功能完善的家庭服务综合实训基地。充分利用呼和浩特市第三职业学校现有场所打造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融护理、烹饪、保姆、月嫂、维修等培训项目为一体的家庭服务示范性实训基地。在五个旗县依托职高分别打造一处规模适度的家庭服务实训基地。进一步提升日信海清、仁和、儒科等家政公司所属培训学校现有实训基地建设水平,形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专业齐全的家庭服务培训体系。
8.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类职业院校师资力量和大型家庭服务企业培训机构师资力量优势,采取专兼职结合、客座制聘任等方式建设一支50-100人左右,专业齐全、资源共享的高水平家庭服务培训师资队伍。
9.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企业职业经理人全部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培训补贴人员范围的,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其余人员所需培训补贴资金从发展家庭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10.扩大从业人员培训规模。一要抓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每年培训5000人。其中,人社系统每年组织培训4000人,民政部门每年组织培训各类服务从业人员500人,妇联每年组织巾帼家政服务人员培训500人。到2019年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50%以上。二要抓好职业经理人培训,每年培训100人,进一步提升经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家庭服务企业步入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轨道。
11.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整合全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在呼和浩特市第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立统一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对全市各类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定点鉴定;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及高级技师发展通道。在市场逐步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机制,进一步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自觉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12.开展职业技能大赛和星级家政人员评选活动。结合全国、全区职业技能大赛选拔活动,每年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一次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大赛。依托行业协会探索开展星级家政人员评选活动,定期发布星级家政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进一步提高家政人员提升技能水平的自觉性。
(三)建设公益信息呼叫平台和专业市场
13.整合各类家庭服务信息平台。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统一的、覆盖各类服务项目的家庭服务公益信息呼叫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投诉监督等功能,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线上服务体系。
14.建立企业加盟制度。以《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指导服务项目的通知》中明确的各类业态为基础,以居家保洁、居家照料、居家养老、居家维修、代购代缴、订餐配送服务为重点,积极引导家庭服务企业加盟公益信息平台。对加盟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和淘汰机制,不断扩大加盟企业数量,规范加盟企业行为。加盟企业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承诺,公开服务价格,形成业态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服务网络。
15.建设家庭服务网站。结合公益信息平台建设,开发建设呼和浩特市家庭服务网站,宣传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展示家庭服务品牌企业及社区家庭服务综合服务中心,发布家庭服务招聘信息,开展家庭服务求职登记、培训报名等服务工作。
16.依托市人力资源市场五楼建设家庭服务专业市场。围绕6个重点业态,引进大型家庭服务企业入驻市场,依托家庭服务公益信息平台和一站式服务大厅形成线上线下同步服务的格局。
(四)推进服务网点进社区
17.实施家庭服务网点建设工程。在全市规划建设60个家庭服务综合服务中心,其中打造9个示范性家庭服务综合服务中心。每个旗县中心镇建设1个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米、规模较大的示范性服务中心。市区建设55个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米的服务中心。分年度实施,每年建设20个,三年内全部建成。
18.切实解决家庭服务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场地问题。充分利用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服务场所,日间照料场所和医疗服务机构等现有场所,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办公场所。每建设一个家庭服务综合服务中心,从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补贴。每建一个示范性家庭服务综合服务中心,从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专项资金给于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补贴。不足部分由旗、县、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专项资金匹配解决。
19.按照社区搭台企业进驻,市场化运行原则,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以连锁经营的方式入住家庭服务综合服务中心。对于入驻企业,每入驻一个家庭服务综合服务中心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补助。每个家庭服务综合服务中心开发2个公益性岗位,支持进驻机构开展家庭服务,鼓励引导家庭服务综合服务中心在辐射社区设立分支机构。
20.对入住服务中心的家庭服务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建立考核和淘汰机制,促进服务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入驻企业需满足居家保洁、居家照料、居家养老、居家维修、代购代缴等业态服务需求;入驻企业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承诺、统一服务标识,遵循家庭服务指导价位。未入驻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企业缴纳经营责任险,为从业人员每年组织一次体检,所需资金从发展家庭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1.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加盟制度。鼓励引导辖区内从事家庭服务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加盟家庭服务综合服务中心,有效扩大家庭服务资源供给。对加盟人员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每年组织一次免费体检、对专门从事擦玻璃等高空作业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从发展家庭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2.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过政府为老年人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购买社会化服务、专业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承接社区日间照料室运营管理等方式,开展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紧急救助等居家养老服务。完善健康养老数据与服务系统。加强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继续鼓励引导各类服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家庭服务型、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其连锁化、信息化、标准化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协调、维权、规范和监督、指导行业发展方面的作用,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能力。依托有条件的街道、乡镇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为开展家政服务、养老照护、代购代缴等服务的社会力量提供组织协调、活动场地、政策咨询等支持。
23.促进网络配餐服务健康发展。以网格化的模式合理布局,由食药局等相关部门在每个社区认定至少两家订餐配送机构,依托家庭服务公益信息平台,不断满足居民日常订餐需求。利用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服务质量好、用户满意度高、市场占有率大的网络配餐平台和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扶持。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家庭餐饮定制服务,培育家庭厨师服务市场,满足居民个性化订制配餐消费需求。
(五)构筑诚信市场环境
24.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政府助手的作用,协助政府制定家庭服务行业标准、行业指导价和从业人员执业守则,规范合同文本,处理服务矛盾纠纷,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25.建立家庭服务机构从业备案机制。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整顿,加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进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
26.积极开展家庭服务标准化工作。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守则》、《家庭服务业行业公约》、《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等,逐步形成完整的行业制度规范体系,建立完善的家政服务标准化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家政服务水平。
27.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形成供需各方互相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逐步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28.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研究制定适应家庭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9.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等权益。要定期公布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休息权利。
三、不断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一)完善制度建设和构建新型管理机制
1.健全完善物业法规体系。制定完善物业管理相关制度,加快推进出台物业管理立案和地方性规章,为呼市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提供法规支撑。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新机制,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特点,加快制定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标准和规范,指导和规范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推动物业服务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建立物业管理标准化体系。在住宅物业、中小学物业、高校物业、医院物业、写字楼物业、商场物业、工业园区物业、机场物业、车站物业和行政办公区物业等“窗口部门”要形成较完善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标准化试点,推动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逐步提升。
3.厘清物业管理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工作。各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
4.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和物业服务纠纷快速调解处理机制。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方面信访投诉案件的督办工作;各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所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信访投诉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和调处、落实工作,将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纳入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范围,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物业服务纠纷调解工作新模式,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有序高效的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新格局,引导居民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及时解决物业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
5.加强职能部门综合协调。建立市、旗(县、区)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民政、司法、财政、税务、工商、质监、安监、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妥善处理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依法加强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市场
6.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市和旗(县、区)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深入开展创优达标活动,树立物业服务企业优秀品牌,充分发挥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的先进引领作用。完善物业企业信用评定管理办法,搭建物业企业及其责任人诚信档案和信息发布平台,并按照《呼和浩特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企业诚信信息和不良信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事项及物业服务费标准必须公示。
7.创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交流平台,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全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名录加以公示,连同业绩、诚信度、服务满意度、从业人员资格等一同公示,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备案相联,强化业主的自由选择权,实现“优者上、劣者下”的动态管理模式,市、旗(县、区)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全市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名录的公示工作,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合法、诚实、守信”。
8.健全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要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物业项目招投标制度和相关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建立物业项目招投标专家库,加快建立竞争有序的物业管理服务市场。业主委员会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续约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由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
9.全面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项目承接验收工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中标物业服务企业要提前介入,参与工程建设和综合验收。不进行预售,只售现房的开发项目,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不得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买受人擅自作出承诺。
开发建设单位在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将项目开发建设图纸、资料等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要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等有关事项的查验登记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备案。
10.做好相关经营单位入驻小区的报备工作,探索推行物业服务第三方监管制度。凡进入驻小区从事施工及经营的活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管区内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做好相关资料的报备,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要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备案登记。同时,要建立推行物业服务第三方监管制度,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由业主委员会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服务内容。业主将物业服务费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并由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根据考评结果给付服务费用。
11.充分盘活小区内及小区周边公共资源。可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小区业主共同委托全市统一的第三方营运机构,对小区内及小区周边(属该小区土地范围)的公用停车位、公共部位广告位、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残值处理等进行经营,其经营所得交由业主委员会,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列支事项,列支事项除包括业主委员会日常开支外,应注明要将剩余收益纳入专项维修基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12.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对屋面漏水、管道堵塞或破裂、电梯故障、二次供水水泵中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消防系统故障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维修事项,经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替)现场查验确认后,可直接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快速审批、拨付。
13.切实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工作。对符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规政策规定的住宅小区,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届满的业主委员会完成换届工作。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和约定,协调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业主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业主委员会成员恶意扰乱物业管理区域生产生活秩序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业主委员会由一定比例党员组成,设立基层党小组,纳入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党支部管理,充分发挥党小组的桥头堡作用,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加强物业管理服务的根本保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14.加强物业用房管理。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
15.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物业管理的正面宣传和引导,强化业主对物业管理性质、内容和服务范围的认识和理解,引导业主逐步树立“花钱买服务”的消费意识,加强个人征信制度的宣传,建立市民诚信体系,培育现代信用文化,促使每一个人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将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情况纳入个人征信报告中,使其成为房屋买卖和租赁、银行贷款、求职、使用交通工具或者关乎一些岗位的去留决定以及获取其他社会资源时的重要参考,并按照《呼和浩特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予以发布。
(三)搭建社区服务平台,促进物业管理服务和家庭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16.搭建“统一、诚信、科学、高效”的社区便民服务平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围绕“吃、住、行、游、购、娱、健”七大要素,整合全市物业、家庭服务等各类便民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交由第三方管理,形成家庭服务、物业监管、物业服务统一平台。同时要与市城市数字化中心、旗、县、区城市电子监控网及小区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链接,实现智能化、互动化、数字化、网络化和协调化,形成基于信息、智能、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一种新型社区管理形态,以提供各种流程、系统和产品,促进社区的可持续性发展,为公民、社会经济和社区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带来利益。
17.建立严格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便民、惠民、爱民平台。以《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指导服务项目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明确各类业态行业标准为基础,以居家保洁、医疗、看护、养老、教育和维修、代购、代缴、订餐配送服务等为重点,制定统一进入和退出机制,积极引导物业管理服务、家庭服务企业加盟社区便民服务平台,形成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承诺,公开服务价格,形成业态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快捷、诚实守信的服务平台,让社区居民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家的温暖,成为老百姓真正的服务平台。
18.搭建社区居民、家庭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间的沟通平台。以社区便民服务平台为抓手,开辟社区论坛、020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和呼叫中心平台,搭建业主与家庭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交流互通平台,让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物业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及时处理投诉与纠纷,宣传我市扶持政策、展示服务品牌企业及社区家庭服务综合服务中心,发布招聘信息,开展服务求职登记,培训报名等服务工作。
19.依托社区家庭服务综合服务中心和市人力资源市场、物业管理服务及家政服务培训专业机构,打造专业的家庭服务人员队伍。为了更好地向社区居民提供高质、实惠的便民服务,以社区便民服务平台为抓手,依托社区家庭服务综合服务中心和市人力资源市场、物业管理服务及家政服务培训专业机构,打造诚实有信、业务精通、服务到位的服务队伍,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四)做大做强物业服务企业
20.有序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整合资源,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努力提升物业企业实力和服务水平;对信誉好、口碑佳的企业,优先扶持发展壮大。
21.拓宽物业服务领域和范围。支持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从单纯住宅物业服务加快向办公楼、工厂、医院、学校、商场、机场、车站、市政设施、城市综合体等多种物业服务延伸拓展,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申报各级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参与智慧社区建设,搭建互联网平台,共同打造和谐社区,智能社区,加快形成完备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
22.推动物业服务绿色发展。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以前期顾问等方式提前介入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在规划设计、施工组织、设施设备选择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主动排查高能耗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设备,开展技术革新和设备改造,提高能源利用率。
23.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对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证照换发、变更、补发以及外地备案登记等业务的,相关管理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4.积极推进物业服务专业化发展。在坚持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基础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将保洁、秩序维护、冰雪清理、绿化美化亮化、二次供水、公共设施维修等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化公司管理,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25.建立完善公共服务有偿收费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向终端用户收取相关费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应当支付手续费;实行“一卡通”的,可减免手续费。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6.加强物业或准物业管理。对整治改造后的老旧住宅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现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或推行准物业管理,力争物业服务全覆盖。对物业管理主体缺失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专门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能,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加强对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后各类图纸、资料的管理。
27.加大对准物业管理服务的补贴力度。加强住宅小区环境整治,各级财政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特别是对负责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增加资金投入,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市政府要建立三年递减补贴、第四年“断奶”的财政补贴制度,在正确诱导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良好地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理念和业主综合素质,实现准物业小区的“自我造血”;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制定科学有效的补贴方案,按照2018年补贴6000万、2019年补贴4000万、2020年补贴2000万,予以补贴。
28.积极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公厕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计量,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有力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29.提升对物业企业服务人员的保障水平。对物业服务企业录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按照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物业服务企业正式职工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同等待遇;确实困难的企业,也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享受相应待遇。
30.加强对优质物业服务企业的奖励力度。加大对创优达标物业服务企业的奖励力度,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加便民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鼓励优秀企业做大做强,带动行业发展水平整体提升。对获得自治区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的住宅小区,按建筑面积0.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物业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的住宅小区,按建筑面积0.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物业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对接管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代行职责)签订3年以上物业服务合同,在服务期限内业主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每年奖励0.20元/平方米。上述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并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31.做好无力支付物业服务低保家庭的扶持保障工作。老旧住宅小区内的低保家庭(持有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依据)确实无力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实确定并公示无异议后物业服务费由市级财政予以补贴。物业企业在招收职工时,要优先考虑小区内低保家庭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
32.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政府劳动保障政策,广开渠道,多方式、多方位,对物业服务企业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提供招聘岗位,实行免费就业指导服务和相关技能培训。
(六)提高物业从业人员素质
33.加大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培训力度。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岗培训等形式,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岗位技术人员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水平以及综合素质。并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强化物业服务企业自身建设。
34.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人员的监管力度。旗、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项目经理执业诚信档案,将项目经理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务实绩在执业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对违反物业服务相关规定、不良记录严重的项目经理,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该人员二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管理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
35.鼓励企业开办培训学校。加强引导现有的市属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增设物业专业,鼓励有实力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办物业专项培训学校,培养满足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开办的物业专项培训学校,政府在土地划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职称评定、就业优先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现有物业从业人员可按照培训费50%的标准在市属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进行物业专业培训。
36.强化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各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组织开展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业主。
(七)提升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水平
37.建立科学完善的三级动态考核机制,实现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常态化监督指导。旗、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做到每月对管辖区内的小区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从办公场地设备配备、服务类别、服务对象、服务质量、档案归集等方面,进行常规性督查,作好记录;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两个月对辖区内群众投诉、反应问题多的小区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督导、检查,责令整改;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全市的物业小区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抽查监督指导,主要针对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小区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旗、县、区上报的优质小区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抽查结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社会媒体和呼市信用“红黑名单”平台予以公布,并记入年底综合考核。
38.加大对违法违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的查处力度。通过动态考核、业主互通互联平台和各类物业管理服务投诉渠道,市、区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查实。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确实存在侵害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公安、民政、社保、规划、建设、土地、住房保障、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暂停办理涉事企业的相关事务,待问题事件处理完毕后解禁,涉及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相关工作。
39.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升执法水平。明确执法人员培训目标,坚持学习机制化,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使学法用法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固定化。通过采取集中学法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学法痕迹,真正做到学习到位、领会到位、运用到位。通过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测试制度、行业工作法律知识定期考试制度、重要岗位的述法制度,达到以考促学、以考促用的效果。下发考核方案,明确考核责任和监督对象,将学习学法活动纳入考核机制,不断强化考核力度,通过考核杠杆,引导物业管理执法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执法水平。
40.加强法制建设,做好物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专家咨询制度,推行和完善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依法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法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开放度,以多种形式扩大公众、组织和媒体对物业管理服务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参与,形成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方便群众监督;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强化内部的专门监督,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等行为;要精心打造物业法律法规讲师团、物业法规普法联络员、社区法律服务团等普法队伍,形成一支由执法部门、社区司法所、业主代表、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等组成的物业法律法规宣传队伍,覆盖全市各小区;定期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和宣传媒体深入小区,为广大业主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咨询服务,有效提升业主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在有条件的小区要精心打造物业法律法规宣传长廊和主题角,在我市主流媒体开辟专栏宣传和推广物业管理服务和物业相关法律法规,营造秩序井然、氛围和谐的文明守法小区。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市、区(旗县)、乡镇(街道)、社区”四级工作体系,为加强家庭服务和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强化目标考核。将家庭和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旗、县、区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市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与评分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管理工作年度总结,积极广泛宣传服务好的服务企业和旗、县、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三)加强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家庭服务、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让居民和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家庭服务和物业管理,强化物权意识、购买服务意识、自我维护意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为家庭服务和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8—10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领说明: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免责声明隐私保护

联系电话:0472-5621828 13347081608
蒙ICP备 13002121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