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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拟拍卖闲置停用的固定资产

2020-02-26 次浏览分类:企业风采 信息来源: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拟拍卖闲置停用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项目

资 产 评 估 说 明

内国信评报字(2019)第 192 号

内蒙古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9日

资 产 评 估 说明

目 录

一 关于《资产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二 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 资产评估说明………………………………………………



第一部分 关于《资产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本评估说明仅供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全体股东、被评估单位主管部门使用,非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内蒙古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第二部分 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拟拍卖闲置停用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确定委估闲置停用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拍卖底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申报的拟拍卖闲置停用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于2019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值(拍卖底价)进行评估,现将有关资产评估事项说明如下:

一、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基本情况:

本次评估委托人(被评估单位)为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240520515B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义

成立日期:1998年05月29日

营业期限:1998年05月29日至2028年05月28日

住 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32号

经营范围:磁性材料产品及中间合金的生产、加工、研发、销售;磁性材料相关设备、磁性材料应用产品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磁性材料相关产业的投资;磁性材料应用与机械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以及与磁性材料生产和制造相关的进出口业务;稀土产品、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购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本次评估是依据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会纪[2019]32号会议纪要中“研究《关于磁材公司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意见》后建议磁材公司按照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会议纪要,因此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拟拍卖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进行资产评估。

三、关于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的说明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内容

评估对象是为单项资产价值。

评估范围为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拟拍卖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资产账面原值:11,485,580.58 元,账面净值:6,596,155.62 元。

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二)实物资产的分布状况及主要特征

本次评估范围的委估拍卖资产为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共计158项,主要为双端面磨床、线切割机床、内圆切片机、磨角机、平面磨床、线切割、平面磨床、八工位全自动数控内园切片机、重型货架、储料罐150个等,为2002年-2014年购置,评估基准日因闲置已全部停用和未使用过。其中有27台设备未使用过,有19台设备由于保养不好有锈蚀。线切割机床有17台设备不同程度的缺配电柜、主机和显示器,平面磨床有4台缺砂轮;有30台内圆切片机、10台八工位全自动数控内园切片机、6台无心磨床和5台线切割属于淘汰设备。(详见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

(三) 资产权属状况

纳入评估范围的机器设备的产权及使用权归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无产权争议。且提供了设备购置发票。

五、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0月31日。

为保证评估结果的时效性,并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尽可能接近,委托人根据本次评估所服务经济行为的性质,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0月31日。

六、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本次评估由于条件的限制无法按评估机构要求提供全部评估资料。

七、资产清查情况的说明

列入清查范围的为本公司申报的并确认的评估基准日委估拟拍卖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本次清查工作主要由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实地勘查、资料审验、核对,以及其他必要清查内容。

八、特殊事项说明

我公司保证上述说明是真实可靠的,如有不实,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资料清单

1、资产评估清查明细表;

2、列入评估范围的相关资产产权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 其他与评估资产相关的资料,详见资料清单。

(此页无正文,为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说明签署页)

委 托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被评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19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资产评估说明

一、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委估拟拍卖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资产账面原值:11,485,580.58 元,账面净值:6,596,155.62 元。

二、委估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概况

本次评估范围的委估拍卖资产为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共计158项,主要为双端面磨床、线切割机床、内圆切片机、磨角机、平面磨床、线切割、平面磨床、八工位全自动数控内园切片机、重型货架、储料罐150个等,为2002年-2014年购置,评估基准日因闲置已全部停用和未使用过。其中有27台设备未使用过,有19台设备由于保养不好有锈蚀。线切割机床有17台设备不同程度的缺配电柜、主机和显示器,平面磨床有4台缺砂轮;有30台内圆切片机、10台八工位全自动数控内园切片机、6台无心磨床和5台线切割属于淘汰设备。(详见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

三、评估取价依据

1、《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2、《投资项目评价与经营决策信息资料》有关期刊;

3、《中国机电产品报价》;

5、现场收集的有关资料和评估人员的现场勘察记录;

6、评估人员收集到的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信息。

四、评估过程

1、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及资产存放及管理的实际情况,评估人员对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设备按照申报明细表逐项进行盘点,并同有关人员座谈了解各类设备的历史和现状、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情况。

2、根据现场勘察情况,确定采用成本法作为本次评估的基本方法,进行市场调查和询价,查阅有关价格资料,确定设备的重置全价。

3、设备评估人员对重点设备、大型设备采取查阅设备运行记录、了解设备的运行状况;向现场操作、维护人员了解设备的运行检修情况、更换的主要部件及现阶段设备所能达到的主要技术指标情况;向企业设备管理人员了解设备的日常管理情况及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从而比较充分地了解设备的历史变更及运行情况;到现场察看设备外观、运行情况等。根据现场勘察记录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情况,按照现场勘察了解到的技术状况,考虑其功能性和必要的经济性贬值,综合确定各设备成新率。

4、根据设备的重置全价、成新率,计算出设备的评估值。

五、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等情况,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作价;设备类资产评估值基本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不含税)=重置全价(不含税)×成新率

1、重置全价(不含税)的确定

(1)设备资产的重置全价(不含税),在设备购置价(不含税)的基础上,考虑该设备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下的运杂费确定。因为拟拍卖所以不考虑设备基础和安装调试费。

设备类资产重置全价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重置全价(不含税)=设备购置费(不含税)

其中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价(不含税)+运杂费

▲设备购置价(又称设备费)的确定

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或贸易公司询价,或参照《2019年机电产品报价手册》等价格资料,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确定。对少数未能查询到购置价的设备,采用同年代、同类别设备的价格变动率推算确定购置价。

▲运杂费的确定

以设备购置价为基础,根据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的距离不同,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当地生产设备运杂费率为0.2—0.5% (或按公里数估算),国内外地生产设备铁路、水路和公路运杂费率按运输距离分段计算:铁路、水路运杂费率100km为1.5%,超过100km时每增加100km费率增加0.25%,不足100km时按100km计算;公路运杂费率50km为1.06%,超过50km时每增加50km增加0.5%,不足50km的按50km计算。铁路运输运杂费率表如下:

铁路运输运杂费率表

运程Km

取费基础

费率%

运程Km

取费基础

费率%

100及以内

设备费

1.50%

2100

设备费

6.50%

200

设备费

1.75%

2200

设备费

6.75%

300

设备费

2.00%

2300

设备费

7.00%

400

设备费

2.25%

2400

设备费

7.25%

500

设备费

2.50%

2500

设备费

7.50%

600

设备费

2.75%

2600

设备费

7.75%

700

设备费

3.00%

2700

设备费

8.00%

800

设备费

3.25%

2800

设备费

8.25%

900

设备费

3.50%

2900

设备费

8.50%

1000

设备费

3.75%

3000

设备费

8.75%

1100

设备费

4.00%

3100

设备费

9.00%

1200

设备费

4.25%

3200

设备费

9.25%

1300

设备费

4.50%

3300

设备费

9.50%

1400

设备费

4.75%

3400

设备费

9.75%

1500

设备费

5.00%

3500

设备费

10.00%

1600

设备费

5.25%

3600

设备费

10.25%

1700

设备费

5.50%

3700

设备费

10.50%

1800

设备费

5.75%

3800

设备费

10.75%

1900

设备费

6.00%

3900

设备费

11.00%

2000

设备费

6.25%

4000

设备费

11.25%

公路运输运杂费率表

运程Km

取费基础

费率%

运程Km

取费基础

费率%

50

设备费

1.06%

1050

设备费

11.06%

100

设备费

1.56%

1100

设备费

11.56%

150

设备费

2.06%

1150

设备费

12.06%

200

设备费

2.56%

1200

设备费

12.56%

250

设备费

3.06%

1250

设备费

13.06%

300

设备费

3.56%

1300

设备费

13.56%

350

设备费

4.06%

1350

设备费

14.06%

400

设备费

4.56%

1400

设备费

14.56%

450

设备费

5.06%

1450

设备费

15.06%

500

设备费

5.56%

1500

设备费

15.56%

550

设备费

6.06%

1550

设备费

16.06%

600

设备费

6.56%

1600

设备费

16.56%

650

设备费

7.06%

1650

设备费

17.06%

700

设备费

7.56%

1700

设备费

17.56%

750

设备费

8.06%

1750

设备费

18.06%

800

设备费

8.56%

1800

设备费

18.56%

850

设备费

9.06%

1850

设备费

19.06%

900

设备费

9.56%

1900

设备费

19.56%

950

设备费

10.06%

1950

设备费

20.06%

1000

设备费

10.56%

2000

设备费

20.56%

如果厂家报价中已包含运杂费的,则不再单独计算。

对于设备价值偏高或偏低的,则对其进行调整计算运杂费。

2、成新率的确定

分别采用年限法与现场勘察法,测算其年限成新率N1和勘察成新率N2,加权平均求得其成新率N,即:

N=N1×40%+N2×60%

N1=(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N2——勘察成新率。评估人员采用现场技术状态勘察,通过评价打分来获取。

对实际已使用年限超过经济使用年限的设备的成新率,评估人员采用现场技术状态勘察,通过评价打分来获取。

六、评估案例

1、设备名称:线切割机(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第69项)

规格型号:DK7732

启用日期:2013年8月31日

账面原值: 34,700.85 元

账面净值: 24,257.81 元

2、重置全价(不含税)的确定

重置全价(不含税)由设备购置价和运杂费构成。

A设备购置价

通过向国内同类设备生产厂家询价,综合确定该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购置价为 35,000.00元/台(不含税、含运费)

设备购置价(不含税)=35,000.00元/台

B运杂费

因设备的购置价中包含运杂费,故确定运杂费为0。

C重置全价(不含税)=设备购置费(不含税)+ 运杂费

= 35,000.00元/台

3、成新率的确定

A年限法成新率N1的确定

该设备2013年8月31日开始启用,现已使用6.17年,根据相关规定,该设备尚可使用年限11.83年。则:

N1=(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11.83÷(6.17+11.83)=66%

B勘查法成新率N2的确定

该设备已闲置停用,评估人员经被评估单位设备管理人员介绍和现场保养和外观勘测,设备状态较好,基本能按设计要求正常使用,无较大异常现象。现场鉴定观测分析法成新率N2为55%。

C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将以上计算和确定出的年限法成新率N1和勘查法成新率N2代入成新率计算公式得:

综合成新率N=年限法成新率N1×40%+勘查法成新率N2×60%

=66%×40%+55%×60%

=59%(取整)

④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不含税)=重置全价(不含税)×综合成新率

= 35,000.00 ×59%

= 20,650.00 (元)(取整)。

七、评估结论

经实施现场调查、市场调查、询证和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在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充分实现的前提下,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拟拍卖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确定委估拍卖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拍卖底价)为:评估前资产总计659.6156 万元;评估后资产总计652.2300 万元;减值额7.3856 万元;减值率1.12 %。详见下表:

第四部分 评估结论及其分析

(一)评估结论

本着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运用资产评估既定的程序和公允的方法,对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察、询证和评估计算,采用成本法进行了评估,得出评估结论如下:

评估前资产总计659.6156 万元;评估后资产总计652.2300 万元;减值额7.3856 万元;减值率1.12 %。详见下表:

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总资产评估值与账面值相比减值额7.3856 万元;

本次评估减值的主要原因是:基准日设备市场价格的降低短造成。

(二)评估结论成立的条件

评估结论系根据前述评估原则、依据、前提、方法、程序得出的,仅为本评估目的服务,评估结论系对评估基准日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反映,只有在上述评估原则、依据、前提存在的条件下成立。评估人员在出具评估结论时,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评估结论是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三)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发生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以内,资产数量发生了变化,评估结论依据的委托人提供的基础数据发生了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值进行相应调整。

2、在评估基准日期后,且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价格标准、评估结论依据的委托人提供的基础数据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已产生了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若资产价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于操作时,可由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进行相应调整。

(四)评估结论的效力、使用范围与有效期

本次评估结论是评估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的意见,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

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人为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本评估说明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论作为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拟拍卖闲置停用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确定委估闲置停用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拍卖底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进行调整)。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内蒙古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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